首页-工作时间表

  • 01
    制定普查方案
    2018年1月-9月

    1.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7月底前)。

    2.省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进行试点(8月底前)。

    3.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经普办公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项目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主要内容(9月底前)。

    4.各地原则上不得增加普查内容,如省级确需增加的,由省统计局和省级普查办公室报请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

  • 02
    普查区划分及绘图
    2018年7-8月

    1.工作准备。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选定电子底图,下发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

    2.划分普查区。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对本地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形成普查区地图。

    3.核实和验收普查区地图。县级普查机构核实并修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边界。整理、审核、修改本级普查区地图。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逐级验收下一级普查区地图。

    具体按照《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 03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
    2018年7-8月,11-12月

    1.人员选聘。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指导、乡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工作。

    2.业务培训。对选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

    具体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 04
    编制清查底册
    2018年7-8月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各级普查机构按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收集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资料整理后,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2.进行单位比对。省级或省以下普查机构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不包括个体经营户数据)进行比对、合并,建立单位比对数据库。

    3.生成清查底册。省级或省以下普查机构从单位比对数据库中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有条件的地区可生成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

  • 05
    实施单位清查
    2018年8-12月

    1.清查告知。清查前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

    2.资料准备。将清查底册、普查区地图导入PAD,准备普查员工作证件及用品。

    3.实地清查。根据普查区地图,逐户清查,使用PAD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填写清查表。

    4.数据编码与审核。普查员上传PAD采集的数据。县级普查机构进行编码赋码,省及省以下普查机构组织清查表数据审核。

    5.查疑补漏。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

    6.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抽取部分普查小区,逐户调查核对。将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和统计调查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7.上报清查结果。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后上报清查表和清查底册。

    8.全国数据审核。国务院经普办组织开展清查表数据审核工作。

    9.编制普查名录。国务院经普办标记各类单位,整理生成普查用单位名录,并统一反馈省级普查机构。

    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 06
    登记准备
    2018年11-12月

    1.个体经营户抽样。省级普查机构汇总生成本地区个体经营户名录信息,上报国务院经普办。国务院经普办负责统一抽选样本。

    2.数据准备。将普查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及普查表式部署至联网直报平台或导入PAD;将一定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普查名录,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导入PAD。

    3.普查告知。通过有效途径向所有普查对象告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宜,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 07
    普查登记
    2019年1-4月

    1.数据采集。一套表单位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原则上由普查员使用PAD入户调查或网络报送的方式采集普查表数据。每个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

    2.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各级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要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3.登记查疑补漏。对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进行查疑补漏。

  • 08
    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
    2019年4-8月

    1.数据检查。县级普查机构随机抽选3-5个普查小区,对小区内全部已上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

    2.数据集中审核。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返回核实修改。

    3.基层数据验收。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具体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 09
    普查数据汇总
    2019年5-9月

    1.快速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推算汇总。根据个体经营户清查和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及其分行业大类和分省(区、市)数据。如需推算分市县主要指标数据的,由省级普查实施方案规定。

  • 10
    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2019年5-6月

    国务院经普办在全国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具体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另行印发)组织实施。

  • 11
    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
    2019年8-11月

    1.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2.数据共享。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需求,普查相关数据可以依法在部门之间共享。

    3.数据发布。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 12
    普查资料开发
    2019年10月-2020年12月

    1.建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研究分析。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利用经普资料进行宏观分析和专题分析研究。

    3.编印普查资料。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等普查资料。

    4.资料整理。各级普查机构、各部门整理经普过程文件,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画册、报告选编和论文汇编等资料;开展优秀论文评选、统计分析和相关评审;对文件、资料、出版物进行整理归档、设备划拨等。

  • 13
    普查总结
    2019年9月-2020年2月

    1.地方总结。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业务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2.国家总结。在地方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国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