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通知公告详情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发文部署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转载自:湖北省统计局   日期:2018/2/5 0:00:00

1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8〕5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至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对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做出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抓好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湖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动。

《通知》指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新征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将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普查所获取的翔实资料,将为科学判断国家和我省发展大势,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部署依据。

《通知》明确,这次普查将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普查对象的为我省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普查范围按国家通知要求和普查方案执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通知》进一步明确,湖北省人民政府成立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办。各地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实施。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和“执行方案、真实完整”的要求,坚持科学、依法、创新、高效普查,加强统筹协调,科学周密部署,明确工作标准,创新方式手段;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数据质量,注重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通知》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